****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123MAC7W1J97G):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省**市**县**镇禹步路2-1****分局领取文书正本。
联系电话:0591-****011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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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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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
罗税** 通 〔2025〕071801号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123MAC7W1J97G)
事由: 责令限期改正和执行核定征收措施告知
依据: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海关的报关单数据,****公司2024年度报关出口货物金额****97735元,我分****公司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申报为0元,经比对,系统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不符。****总局****税务局于2025年1月7****公司送达罗税** 通 ﹝202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截至2025年7月18日,你单位尚未按照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政府扶持资金750000元,该笔收入存在未按期进行申报行为。2025年4月7****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编号:罗税** 通 〔2025〕 040702号,截至2025年7月18日,你单位尚未按照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相关年度逾期未足额申报纳税收入执行核定征收措施。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年度未按规定足额申报该期间产生的税款进行自查并更正申报,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我局,逾期我局将依法执行核定征收措施。
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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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