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日期
A振动给料机1套,于2025年9月10日前交付买方现场。
第二条:卖方对质量负责的要求:
A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标准(以其中高者为准)。
B为确保供货设备的质量、性能及成套,出厂前卖方须进行严格的检验、试验和试运转,切实做到不成套、不合格品不出厂,因为质量问题对最终用户造成损失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C卖方提供货物为加工合理的标准产品并方便现场安装使用。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A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按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进行包装,并具有良好的防湿、 防震、防锈、防盗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而不使货物受损,否则卖方将承担货物损坏、丢失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B卖方应对货物包装力求节能,满足环境保护要求。设备的外包装材料原则上采用木材。
第四条:交货方式:按以下【A】条款操作:
A 货物由卖方负责包装并送至本合同第六条的指定地点。
结算方式:买方应按以下【A】条款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
A 先交货后付款:
①设备交付款:合同总价的90%,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部设备、资料交付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合同全额发票(含增值税),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含增值税)后60日内买方以承兑汇票、迪链、通宝等方式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给卖方,同时支付设备的全额税款。
②设备质保金:合同总价的10%,卖方在本合同的设备质量保证期满(资料交全,设备性能符合要求、运行正常),经买方确认并签署《国内设备合同最后一笔款项支付确认表》后,可向买方办理收取尾款的工作。在支付尾款前,双方应做好合同价格的最后一次清算工作。根据最后清算结果,买方在30日内以承兑汇票、迪链、通宝方式给卖方支付设备尾款。
质量保证期:
除了第十三条第4条款所述的情况,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负荷试车起连续、正常运行满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设备全部交付完毕后18个月,设备的防锈保证期不少于设备全部交付完毕日起36个月。
第十三条:保证责任与违约金:
1、卖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制造标准,且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情况下能够可靠和安全的运行。
2、卖方保证,卖方拥有本合同项下产品卖给买方使用的权利。卖方保证,买方有权在任何国家使用、销售其使用卖方产品所制造的任何产品。如果任何第三方指控买方侵权,卖方应就其产品不侵权提供说明及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知 识产权不侵权承诺书、澄清技术来源,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无条件自行负担费用为买方辩护,****法院裁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设备安装调试通知书后在买方规定的时间派技术人员到 买方指导安装调试。安装调试中,由于卖方设备的原因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影响 工程安装和投产,造成现场窝工,卖方应予以补偿,其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4、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 由于卖方设计、制造和材料等问题而造成产品的任何缺陷,则当卖方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派人赴买方免费进行处理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直至达到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对修理或更换的产品相应**质量保证期。
5、卖方承诺的应履行的合同条款和职责,如果不能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完成,买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工作,以保证产品的供应,卖方应承担买方为此而发生的费用。
6、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如卖方产品出现质量事故,卖方除按以上条款负责修理、降价、更换外,还应相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7、由于卖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及提供技术资料,卖方同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比率为每迟交1周,罚迟交部分设备金额的0.5% ,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但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迟交货时 间超过2周以上时,买卖双方应进行协商,卖方应采取一切措施满足甲方要求, 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技术资料每迟交一周罚款500元人民币,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迟交技术资料罚款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8、由于卖方原因推迟交货或技术资料超过 30 天, 买方有权因卖方实质性违约而撤销合同,由此产生的买方的一切费用,成本等支出,卖方必须全部承担。 买方在此情况下不受任何7条款的违约金上限亦或任何的合同责任总上限 (如果有)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