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 1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地方性法规】《**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措施不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三条 第三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 | **** | ****水土保持股 |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 | 1.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临时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等。 2.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包括项目是否按要求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弃渣场、取土场选址及防护情况;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和验收,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的验收报告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季度1次 | 一般检查 |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 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 7 | 对取用水单位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自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 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 | ****水**管理股 | 取用水单位 | 1.取水许可行为监督检查; 2.取用水监测计量监督检查; 3.用水统计监督检查; 4..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县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范围的单位(总数320户,比例为20%)。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水利厅****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1-****3597;电子邮箱:****@163.com****司法厅(联系电话:0731-****8562,电子邮箱:****@163.com)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