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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粤房地权证**字第****184934号、梅府国用(2015)第771号 | 汤小玲、刘振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41****26005GB00026F****0407 | **市**区程江镇西****花园C2栋304房 | 因法院判决,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
公告单位:**市**区****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