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屏南县百顺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批
福建-宁德-屏南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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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县百顺****公司)
2025-08-20 11:24


宁屏环违改字〔2025〕12号

**县百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3MA34L9ER5R

法定代表人:叶*新

地址:**县棠口镇棠口村后地自然村马腰坑山

2025年7月28日、7月29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8月8****公司环保负责人李*清进行调查询问,****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7月28****公司东南侧厂房围墙外下方有一块田地,田地内有黑色污水沉积,田地内废水沿着田地****水库下游山涧溪流,最后汇入棠口溪;2.7月29****公司西北侧有一个黑膜储液池,黑膜储液池下**坡约15米处有一黑色螺纹管,有污水从黑色螺纹管流至下**坡及荒地,管道下方有黑色污水沉积;3.根据2025年8月12日《****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5号)结果显示:****水库大坝下**涧汇入棠口溪处COD浓度为2.0x103mg/L、氨氮浓度为562mg/L、总磷浓度为19.4mg/L,根据8月12日《****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6号)结果显示:你公司黑膜储液池下方15米黑色螺纹管处COD浓度为3.2x103mg/L、氨氮浓度为670mg/L、总磷浓度为31.6mg/L,上述采样点位的COD、氨氮、总磷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氨氮浓度限制值80mg/L、COD浓度限制值400mg/L、总磷浓度限制值8mg/L)。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5年8月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叶*新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李*清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5年7月28日、7月29日****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及2025年8月8****公司环保负责人李*清的调查询问笔录,****公司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3、根据2025年8月12日《****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5号)、《****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6号)结果,****水库大坝下**涧汇入棠口溪处、黑膜储液池下方15米黑色螺纹管处水样COD、氨氮、总磷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标准值(COD 400 mg/L、氨氮80 mg/L、总磷8.0mg/L);

4、2025年8月8日调取的《**县百顺****公司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司养殖废水应当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菜地浇灌,不外排;

5、2025年7月28日、7月29日****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5年8月8****公司环保负责人李*清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025年8月12日《****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5号)、《****监测站监测报告》(宁屏环站监字(2025)第26号)、****监测站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公司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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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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