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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号(号) | **** |
| 项目名称 | 粤港澳大湾区****湖科学****基地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大朗镇**村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893675)拟在**市大****中心坐标:东经113°55′24.241″,北纬22°52′22.173″)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湖科学****基地项目,项目占地面积31429.38m2,建筑面积37420m2,总投资31790.07万元,项目属于市重大项目。项目主要从事激光器产品的实验研发,项目建成之后,可年产激光器产品100台/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点胶、清洁处理工序废气通过各密闭间通风橱进行收集,上述废气经收集汇合一起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40m)排放。废气收集效率按80%计,二级活性炭处理效率按85%计。 厨房油烟废气经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后经DA002排气筒(15m)排放,油烟净化器处理效率为80%。 有组织:DA001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油烟有组织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要求。 无组织:点胶、清洁处理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水;项目无工业生产性废水排放,打磨废水、抛光废水、****实验室零散工业废水,定期****公司转移处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市大****处理厂处理。噪声:本项目营运后,在通过对生产车间的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等治理措施,南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可实现厂界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对周围声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固废:一****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回收处理。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 |
| 公示时间 | 2025-08-20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查意见。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