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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年产18万吨饲料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年产18万吨饲料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年产18万吨饲料厂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概况
年产18万吨饲料厂项目位于**市**区头塘镇四联村,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06°50′54.35623″,北纬23°45′6.75183″。属**类项目,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5800m2,其中生产车间及仓储厂房4800m2,办公及宿舍楼1000m2,生产主要设备有除尘系统、粉碎机、提升机、刮板机、混合机、制粒机、冷却器、冷却风机、分级筛、自动打包系统、自动码包系统、电气系统等。项目由主体工程区、施工生活区组成,总征占地面积1.35hm2,项目总投资20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680.00万元,项目已于2025年3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6年6月完工,总工期16个月,本方案为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5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西南岩溶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不计列,渣土防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开挖土石方量1.85万m3,回填土石方量1.85万m3,挖填土石方平衡,不设置弃渣场。
(六)根据《****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规定: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征收标准按1.10元/m2计列,本项目占用地面积13524.50m2,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4876.95元。
五、依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项目业主****总局****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拢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八、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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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