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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的夏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2025〕24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当日。本委定于2025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四****人民政府****中心3号楼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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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