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环 泰 责改〔2025〕04号
当事人姓名:吕长兵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件号码:****211974********
住址: **市**市飞云街道********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信访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县罗阳镇万洋众创城的吕长兵石料加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的石料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8月14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的石料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3.2025年8月14日我局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的石料加工项目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的情况;
4.2025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建设石料加工项目的基本情况,你的石料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5.**市“三线一单”图1份,评明你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石料加工项目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容表项目;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30天内改正“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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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