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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盖章): | 联系人谭绍辉 139****5776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 1 | 备汛度汛安全 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运行的14座电站和9****电站业主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防汛责任制落实、巡查值守、隐患整改、调度指令执行、应急处置保障措施落实、监测预警站点运行、大坝枢纽运行、发电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等。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2次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水利局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水利厅负责。 | |
| 2 | 水**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全县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 1.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2次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水利局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水利厅负责。 | |
| 3 | 水土保持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2.《湖面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全县范围内征、占、用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所有新开工生产建设项目 | 1.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2.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2次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水利局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水利厅负责。 | |
| 4 | 涉河建设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全县范围内所有涉河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2次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水利局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水利厅负责。 | |
| 5 |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湘水发〔2024〕13号)第五条“水****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在线随机抽查和评价”;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生态流量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 |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全县在运14座水电站(江垭、峪塔、白马溪、君钧、牛岔坝、李家垭、大水泉、平云、欣荣、文家湾、桃**、皂角桥、慧杰、桑木溪)及涉改9座电站(青年、关门岩、长潭河、茶庵、爱依斯、茶林河、赵家垭、庄塔坝后、杉树台)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生态流量核定情况检查、生态流量监测断面检查。 2.运行管理监督检查。****电站业主生态流量泄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生态流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情况检查、与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2次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水利局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水利厅负责。 | |
| 6 | 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五十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它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全县在运14座水电站(江垭、峪塔、白马溪、君钧、牛岔坝、李家垭、大水泉、平云、欣荣、文家湾、桃**、皂角桥、慧杰、桑木溪)及涉改9座电站(青年、关门岩、长潭河、茶庵、爱依斯、茶林河、赵家垭、庄塔坝后、杉树台)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包括项目合法性、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2.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2次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水利局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水利厅负责。 | |
| 7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监管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三款 |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全县范围内所实施的水利项目聘请的质量检测单位 | 服务提供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2次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水利局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水利厅负责。 |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省市县水利部门执法机构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清单依法予以公布,未列入清单并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变相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和机构举报。****水**和水土保持股(联系电话:0744-****3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