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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0823062,法定代表人:郑琴玉,身份证号:350322********4827)
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厦湖税 通 〔2025〕 25846 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至****进行处理。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相关人员,且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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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