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6-****940
电子邮箱:****@126.com
通讯地址:**县中**路109号,****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363500)
| 序号 | 审批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
| 1 | **** |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十二届);2.《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十二届);3.《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十三届);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十二届);5.《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十二届);6.《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十二届);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 ****公司 | 913********779719W | 913********779719W001U | 2025.8.19 |
| 2 | **** |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十二届);2.《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十二届);3.《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十三届);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十二届);5.《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十二届);6.《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十二届);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 诏****中心(普通合伙) | 913********6626177 | 913********6626177001P | 2025.8.19 |
| 3 | **** |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 1.《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十二届);2.《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十二届);3.《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八号(十三届);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十二届);5.《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十二届);6.《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十二届);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6号。 | **县****公司 | ****0624MA32LRYQ1L | ****0624MA32LRYQ1L001P | 2025.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