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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5********623768G | 建设单位法人:唐少明 |
| 唐少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省**市**县沙渠镇 24 米大道 |
| 展柜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10-C2110-木质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03.741944 纬度: 30.5200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7 |
| 成大环评审〔2023〕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5********623768G001U |
| 2024-11-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105.51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5********623768G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信****设计研究院****公司 |
| 915********9764990 | 验收监测单位:四****研究院 |
| 125********714545W | 竣工时间:2025-05-15 |
| 2025-05-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29 |
| 2025-07-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8-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136tqD |
| 该项目位于**市**县沙渠镇阳光路400号(**县西岭雪山文体装备产业功能区**内),于现有厂房内实施展柜生产 线技术改造项目,调整一车间和二车间布局, 一车间生产喷漆类展柜和五金件,二车间生产免漆类展柜。 | 实际建设情况:该项目位于**市**县沙渠镇阳光路400号(**县西岭 雪山文体装备产业功能区**内),于现有厂房内实施展柜生产 线技术改造项目,调整一车间和二车间布局, 一车间生产喷漆类 展柜和五金件,二车间生产免漆类展柜。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新增喷漆类展柜18000米/年,免漆类展柜 18000米/年,五金件60000套。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展柜合 计72000米/年,其中喷漆类展柜54000米/年,免漆类展柜18000 米/年;五金件120000套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新增喷漆类展柜18000米/年,免漆类展柜 18000米/年,五金件60000套。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展柜合 计72000米/年,其中喷漆类展柜54000米/年,免漆类展柜18000 米/年;五金件120000套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对一车间底漆房、面漆房进行改造,一车间展柜生产线新增封边工序,五金件加工生产 线增加喷塑、固化、焊接组装等工序;二车间免漆类展柜生产线 新增封边工序 | 实际建设情况:对一车间底漆房、面漆房进行改造,一车间展柜生产线新增封边工序,五金件加工生产 线增加喷塑、固化、焊接组装等工序;二车间免漆类展柜生产线 新增封边工序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粉尘 (开料、雕刻成型、钻孔、刮灰打磨、底漆打磨、喷塑)、焊接烟尘、有机废气(喷漆、叠板压合、封边、固化)。 一车间开料、 雕刻成型、钻孔、刮灰打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和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中央除尘系统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车间底漆打磨房密闭,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中央除尘系统处置;一车间喷塑工序产生喷塑粉尘经设备自带抽风装置收集后进入1#中央除尘系统处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一车间喷漆工序在全密闭一体式喷漆房内进行,喷漆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采取漆雾分离系统+干式过滤器处理后与叠板压合、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一并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置,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车间开料、雕刻成型、钻孔、刮灰打磨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2#中央除尘系统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二车间封边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漆雾分离系统废水、生活污水。漆雾分离系统废水每半年更换一次, 更换废水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三级标准后,经园区管网排****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羊头堰。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置声源位置,以及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加强设备维护等综合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机油及桶、废含油棉纱及手套、废塑粉及桶、废漆渣、漆雾分离系统废水、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新增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废砂纸、废包装材料、中央除尘系统除尘灰、废木工边角料、废五金件、废玻璃、餐厨垃圾和隔油池废油脂。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废砂纸、废包装材料、中央除尘系统除尘灰委托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废木工边角料由生产厂商回收;废五金件、废玻璃由废品站回收;餐厨垃圾和隔油池废油脂交由有餐厨垃圾处置资质单位收集处置。根据分区防渗原则,严格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分区防渗措施,杜绝可能出现的污水(液)通过各种渠道渗到地下水系统,避免地下水污染。制定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细化程序,明确责任,确保其合理、有效、可靠,满足项目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环保设施发生故障应立即停产检修,杜绝事故性环境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①一车间开料、雕刻成型、钻孔、刮灰打磨等木工工序、焊接组装工序、喷塑工序、底漆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进入1#中央除尘系统进行处理,尾气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系统风量为20000 m3/h。 ②二车间开料、雕刻成型、钻孔、刮灰打磨等木工工序产生的粉尘进入2#中央除尘系统进行处理,尾气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系统风量为50000 m3/h。其他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均与环评批复一致。 |
| 建设单位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为增加粉尘的收集效率,将废气风机风量进行了升级,具体为:①一车间1#中央除尘系统的系统风量从16000m3/h提升至20000 m3/h。②二车间2#中央除尘系统的系统风量从8000m3/h提升至50000 m3/h。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168 | 0.072 | 0 | 0 | 0 | 0.24 | 0.072 | |
| 0.371 | 0.152 | 0 | 0 | 0 | 0.523 | 0.152 | |
| 0.023 | 0.011 | 0 | 0 | 0 | 0.034 | 0.011 | |
| 0.007 | 0.003 | 0 | 0 | 0 | 0.01 | 0.00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9 | 0.372 | 0 | 0.2743 | 0 | 0.188 | 0.098 | / |
| 0.9287 | 0.1632 | 0 | 0 | 0 | 1.092 | 0.163 | / |
| 0.0093 | 0.0005 | 0 | 0.0002 | 0 | 0.01 | 0 | / |
| 0.0093 | 0.0086 | 0 | 0.0002 | 0 | 0.018 | 0.008 | / |
| 1 | 预处理池 | 足《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 预处理池 | pH:7.4;悬浮物:53.3mg/L;化学需氧量:22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74.1mg/L;氨氮:20.5mg/L;总氮:37.8mg/L;总磷:6.43mg/L;动植物油类:0.98mg/L |
| 1 | 中央除尘系统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 一车间开料、雕刻成型、钻孔、刮灰打磨等木工工序、焊接组装工序、喷塑工序、底漆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进入1#中央除尘系统进行处理,尾气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系统风量为20000 m3/h | 排放浓度:2.2mg/m3;排放速率:0.044kg/h | |
| 2 | 两级活性炭 | 《**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家具制造行业要求 | 二车间封边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在封边机热熔胶加热融化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汇集至废气总管进入废气处理装置(两级活性炭)进行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系统风量为8000 m3/h。 | 排放浓度:1.83mg/m3;排放速率:0.014kg/h | |
| 3 | 中央除尘系统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 二车间开料、雕刻成型、钻孔、刮灰打磨等木工工序产生的粉尘进入2#中央除尘系统进行处理,尾气经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系统风量为50000 m3/h | 排放浓度:1.6mg/m3;排放速率:0.071kg/h | |
| 4 |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 | 《**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家具制造行业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 一车间喷底漆、喷面漆工序、固化工序、叠板压合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后经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系统风量为60000 m3/h | 颗粒物:排放浓度:1.9mg/m3;排放速率:0.04kg/h;甲苯:排放浓度:0.0103mg/m3;排放速率:2.22×10-4kg/h;二甲苯:排放浓度:0.165mg/m3;排放速率:3.58×10-3kg/h;VOCs:排放浓度:2.51mg/m3;排放速率:0.054kg/h |
| 1 |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置声源位置,以及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加强设备维护等综合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厂界噪声昼间噪声检测结果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东侧20m规划居住用地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标准 |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置声源位置,以及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加强设备维护等综合措施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厂界最大昼间噪声:55dB(A);厂界最大夜间噪声:52dB(A);敏感点处最大昼间噪声:53dB(A);敏感点处最大夜间噪声:52dB(A); |
| 1 | 根据分区防渗原则,严格落实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分区防渗措施,杜绝可能出现的污水(液)通过各种渠道渗到地下水系统,避免地下水污染 | 重点防渗区:集水池、事故应急池采用“20cm厚的P4混凝土+1mm环氧玻璃钢”进行防渗,底漆房、面漆房采用“20cm厚的P4混凝土+1mm聚氨酯防水涂料”进行防渗,集水池、事故应急池、底漆房、面漆房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满足相应的重点防渗区要求;一车间开料房叠板压合区、封边房、化学品库、危废暂存间所在区设为重点防渗区,一车间开料房叠板压合区、封边房、化学品库采用20cm厚的P4混凝土+1mm聚氨酯防水涂料,确保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危废暂存间采用20cm厚的P4混凝土+2mm聚氨酯防水涂料,确保防渗层K≤1×10-10cm/s。 一般防渗区:厂区内除重点防渗区以外的其余区域设为一般防渗区,拟采用20cm厚的P4混凝土,确保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
| 1 | 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机油及桶、废含油棉纱及手套、废塑粉及桶、废漆渣、漆雾分离系统废水、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新增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废砂纸、废包装材料、中央除尘系统除尘灰、废木工边角料、废五金件、废玻璃、餐厨垃圾和隔油池废油脂。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废砂纸、废包装材料、中央除尘系统除尘灰委托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废木工边角料由生产厂商回收;废五金件、废玻璃由废品站回收;餐厨垃圾和隔油池废油脂交由有餐厨垃圾处置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 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机油及桶、废含油棉纱及手套、废塑粉及桶、废漆渣、漆雾分离系统废水、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公司收运。新增的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废砂纸、废包装材料、中央除尘系统除尘灰、废木工边角料、废五金件、废玻璃、餐厨垃圾和隔油池废油脂。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废砂纸、废包装材料、中央除尘系统除尘灰委托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废木工边角料由生产厂商回收;废五金件、废玻璃由废品站回收;餐厨垃圾和隔油池废油脂交由有**城投****公司收集处置。 |
| 1 | 制定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细化程序,明确责任,确保其合理、有效、可靠,满足项目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环保设施发生故障应立即停产检修,杜绝事故性环境污染 | 已配置了消防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正在编制过程中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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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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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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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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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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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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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