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李文东第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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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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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东(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谢北文诉你及******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案【2024】276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8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360.38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14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904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76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24.46元;

八、驳回申请人谢北文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你可到**市**区**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王小姐,电话:0755-****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2025年8月2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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