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加快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湘农联〔2023〕10****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落实集中育秧相关补贴的通知》文件精神,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享受中央补助规模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补助上限,省级按照规定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现有两家主体符合补助条件:
1.****湖区******社,于2023年在华塘镇三合村建设连栋塑料大棚7328平方米,并购买集中育秧配套设施设备(已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育秧播种机不再享受该补助),总投资额为****861.3元(已扣除已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育秧播种机投入),按照中央补助30%和补助上限(39万元),共计补助39万元;省级配套补助10%,共计178386.13元。两项合计568386.13元。
2.**市金米******社,于2023年在鲁塘****结构厂房+塑****结构厂房200平方米、单体薄膜大棚2720平方米、连栋薄膜大棚768平方米),并购买集中育秧配套设施设备(已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育秧播种机不再享受该补助),总投资额为734813.4元(已扣除已享受过农机购置补贴的育秧播种机投入),按照中央补助30%和补助上限(21万元),共计210000元;省级配套补助10%,共计73481.34元。两项合计283481.34元。
以上两个育秧设施主体均进行了集中育秧服务工作,达到付款条件。现需向****湖区******社支付资金568386.13元(大写:伍拾陆万捌仟叁佰捌拾陆元壹角叁分),向**市金米******社支付资金283481.34元(大写:贰拾捌万叁仟肆佰捌拾壹元叁角肆分)。
特此公示。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提出。
电 话:0735-****161
邮 件:****@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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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