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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年产40万吨砂浆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建设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年产40万吨砂浆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建设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年产40万吨砂浆生产线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占地面积为14349.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315平方米。主要建设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一条;预拌砂浆生产线一条。主要构筑物为**搅拌区、办公宿舍楼及料仓等,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及年产40万吨预拌砂浆。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3366.20吨标准煤(当量值)、4085.9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447.63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01.78万立方米;
柴油消耗量不高于90.90吨。
沥青混凝土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ce/t)不高于10.95千克标准煤/吨。预拌砂浆(外购干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ce/t)不高于0.20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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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改革局,****政府、****信息化局、****环境局**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