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1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报告书填写) |
| 1 | ****年产10000吨铸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县西口镇科村****现有厂区内 | **** | **正航****公司 | 拟在**县西口镇科村****现有厂区内进行年产10000吨铸件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不新增产能,拆除原有部分离心铸造生产线,改造为5000吨/年离心铸造生产线[2台1.5t中频电炉(1用1备)]和5000吨/年消失模铸造生产线[1台1.5t中频电炉(在用)、1台1t中频电炉(备用)],配套环保设施等各类设备。该项目已取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 1、认真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期大气环境管理,严禁施工废气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施工生活污水水质简单,直接泼洒,生产废水经收集后经沉淀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禁止夜间施工,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离心铸造生产线:离心铸造中频炉设置可移动集气罩,上方设顶吸罩,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出铁口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在离心浇注、冷却工位设置侧吸罩,上方设置顶吸罩,将浇注、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的排气筒(DA001)排放。消失模铸造生产线:模具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消失模铸造中频炉设置可移动集气罩,上方设顶吸罩,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出铁口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在消失模浇注、冷却工位设置侧吸罩,上方设置顶吸罩,将浇注、冷却工位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再通过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去除有机废气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落砂、砂处理工序废气产生工序中,筛分、冷却、斗提机入料等工序均布置于地下,全部为密闭的设备,在各点位密闭设备的顶部设置有收集管道,输送皮带全封闭,地面出露仅为落砂口,在落砂口设密闭罩统一集尘;砂库落料口设侧吸式集尘罩;本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汇集至1套布袋除尘器,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焊接、打磨工序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并设置挡板,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生产工序均设置在封闭厂房内,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沉降,同时加强地面清扫处理未收集的无组织废气。有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中的限值;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协会标准《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20)表1相关标准。 3、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还田;生产过程中中频电炉冷却水为纯净水,循环利用,定期排水用于厂区地面洒水降尘;地面清洁废水水质较为简单,经絮凝沉淀后可用于厂区地面洒水降尘;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洒水,不得外排。 4、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在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设消音器、风机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运营期固废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利用厂区设置的垃圾桶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合格品、浇冒口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熔炼废渣、废砂、除尘器集尘收集后交由****公司综合利用;废模具由厂家回收利用;****回收站回收;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在危废贮存点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收集、贮存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6、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运营期规范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与应急能力,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2.97t/a、挥发性有机物0.29t/a。 | 无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电话:忻****管理局生态环境科 0350-****328 | |||||||
| 公示时间:2025年8月21日-2025年8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