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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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南丰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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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8-21

****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5- 08- 21 11: 27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编号:202501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3〕207号)、《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4〕81号)《**至**高速公路项目拟征地工作方案》(丰府字〔2025〕45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订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见红线图。

(二)本次拟征地共1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桑田镇曾家丰村高坑组、乌家弄,**村上堡组、石头源组、**一组、**二组、五龙源组,荷田岗村荷田岗组、曾家组、谭家组、**组,桑田村下街组、毛家塅、务江组,****委员会主任路街组、油榨下组、上河排组、新屋里组,樟坑村东王碑组、端塘组、大昌下组、樟坑组,****小组;琴城镇水北村路口组、塘下组、叶家组、仓下仂组;莱溪乡杨梅坑村平家堡组、周家堡组、许家堡组、江家堡组;太源乡太源村老圩上组、下堡组、太源组,高家村高家一组、高家二组、徐陂组、王背港组,陆家村陈家组、谢家组、胡家店组、瑶背组、浙际组、际上组。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至**高速公路项目,拟用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2435.03亩,其中:按土地权属分:****村委会78亩,****村委会125.1亩,****村委会364.75亩,****村委会303.98亩,****村委会455.02亩,****村委会126.02亩,****村委会105.18亩,****村委会165.53亩,****村委会6.52亩,****村委会174.74亩,****村委会295.1亩,****村委会235.09 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2-附件5。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构)筑物、附属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3〕207号)、《**至**高速公路项目拟征地工作方案》(丰府字〔2025〕45号)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丰府字〔2024〕81号)、《**至**高速公路项目拟征地工作方案》(丰府字〔2025〕4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9月5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政府网站公告,网址: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5年9月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局****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市(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局

联系地点:桔都大道231号

联系人员:吴可欣

联系电话:0794-****779

****

2025年8月3日

附件2:

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土地权属单位

地类

面积(亩)

补偿标准(元/亩)

补偿金额(万元)

1

****村委会

/

78

45800

357.24

2

****村委会

/

125.1

45800

572.958

3

****村委会

/

364.75

42600

1553.835

4

****村委会

/

303.98

42600

1294.9548

5

****村委会

/

455.02

42600

1938.3852

6

****村委会

/

126.02

42600

536.8452

7

****村委会

/

105.18

42600

448.0668

8

****村委会

/

165.53

42600

705.1578

9

****村委会

/

6.52

42600

27.7752

10

****村委会

/

174.74

41100

718.1814

11

****村委会

/

295.1

41100

1212.861

12

****村委会

/

235.09

41100

966.2199

合计



10332.4803

附件3:

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序号

权利人

青苗、林木名称

单位/规格

数量

补偿或移栽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备注


/

/

/

****605.43平方米

7.2元/平方米

1027.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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