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民政局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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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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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4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条

5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一条

6

对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二条

7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 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 定,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三条

8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四条

9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五条

10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六条

11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 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 的活动,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七条

12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 益行为,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八条

13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九条

****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擅自涂改、移动和毁坏地名标志的处罚

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接受批评教育后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减轻处罚清单(试行)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情节较轻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2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

的处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 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 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能积极配合执法,情节较轻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十九条

****从轻处罚清单(试行)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条

2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情节较轻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3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2.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有以上行为,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1.《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

2.《**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5.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超过规定面积50%以下,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3.《****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5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1.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以上行为,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6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7

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

1.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2.违反《****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

1.《****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公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较轻的。

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十条

****从重处罚清单(试行)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情节较重或特别严重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2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1.《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

2.《**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5.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超过规定面积100%以上,社会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3.《****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4

非法从事殡葬服务

1.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公墓,****政府同意后报县(市、 区)民政局批准。****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民政厅的布局规划,****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服务站、骨灰堂,****民政厅的布局规划,****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2. 违反《**省殡葬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情节较重的。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5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1.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2.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6

制造、销售封迷信殡葬用品

1.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的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7

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

1.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2.违反《****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有以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

《****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8

在火化区违法土葬

1.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2.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省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情形之外, 一律实行火化。

3.违反《**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有以上违法行为的。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9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个人有以上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九条

10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个人有以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十条

11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处罚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情节严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条

12

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转让设立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或自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30日未整改到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一条

13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自接到整改通 知后逾期30日未整改到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三条

14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情节特别严重或自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30日未整改到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四条

15

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自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30日未整改到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五条

16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情节特别严重或自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30日未整改到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六条

17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 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或自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30日未整改到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七条

18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 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自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30日未整改到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八条

19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情节特别严重或自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30日未整改到位的。

《**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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