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浙自然资函〔2025〕4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8-21 |
| 发布单位: | **** | 信息来源: | **** |
| ****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建立用海用岛监管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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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海各市、县(市、区)自然**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提高海洋监管和执法质效,有效遏制新增违法违规用海用岛行为,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建立用海用岛监管执法协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用海用岛活动日常监管、现场核查以及违法线索移交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自然**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用海用岛活动日常监管、现场核查以及违法线索移交工作。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活动,以及违法用海用岛立案查处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海洋执法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日常巡查,以及违法用海用岛立案查处工作。 二、建立协作机制 (一)加强监管巡查。自然**主管部门通过遥感影像、电子界桩、无人机、现场测量(踏勘)等手段对全省用海用岛活动开展日常监管,海洋执法部门根据年度执法工作安排开展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日常巡查工作,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及时发现疑似违法违规用海用岛活动。 (二)开展联合核查。对日常监管、日常巡查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用海用岛活动,自然**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应及时联合开展现场核查。对经现场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用海用岛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督促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用海用岛,自然**部门应根据用海用岛疑点疑区监测核查、项目用海监管等工作要求,督促有关主体在指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整改时限到期后,自然**主管部门应对是否整改到位进行确认。 (四)规范线索移交。对核实涉嫌违法违规用海用岛的,自然**主管部门应填写《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见附件),在5日内移交海洋执法部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发现情况,现场核查笔录、影像资料等)。 (五)严肃立案查处。海洋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海监字〔2011〕28号),自收到移交材料之日起10日内,应完成立案前的准备工作,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予以立案的,应及时开展查处,原则上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审批依法**办案时间。 (六)定期工作会商。自然**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应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及时通报用海用岛监管巡查情况、涉嫌违法违规活动整改情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点,研究解决路径措施,共同推进违法违规用海用岛活动发现、整改、移交、立案、查处、结案全流程闭环协作机制的完善和落实。 (七)强化信息共享。自然**主管部门在用海用岛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海洋执法部门意见;海洋执法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5日内反馈意见,说明是否涉及违法违规、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说明立案处罚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办理用海用岛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应用“智控海洋-**智管”场景,实现用海用岛审批、疑点疑区发现整改,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处、结案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用海用岛监管和执法的工作效率。 三、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自然**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协作机制,强化海洋**开发保护、海域海岛行政处罚及裁量基准等方面的业务交流,逐步建立稳定的技术支撑团队,支持业务培训互邀和新技术应用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效能。 附件: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 **** **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5年8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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