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名称: ****
地 址: **市**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1号楼510号
委托代理人: 龙晋
联系电话: 137****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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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5年8月13****公司以中国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校区教学楼47间轻型智慧教室教学设备采购(****)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立即组织相关负责人及技术专家,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查,现就质疑事项 1(参数问题)作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经过前期大量调研和论证,基于学院**校区智慧教室的真实教学场景需求、教师使用反馈及未来 3-5 年教学发展规划而进行设定的,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以及《****财政厅****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调查,在售品牌中至少有三家以上品牌满足本项目的招标要求,****公司在质疑函中也已提到有三家品牌满足该参数要求,证明本项目不存在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同时并无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贵公司该质疑事项可能是由于市场调研样本有限、产品配置理解差异等原因导致,所列举的相关材料也仅是一个品牌的有关材料,并未能说明采购产品技术参数的排他性,所述内容前后存在矛盾。请贵公司对市场充分调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从对采购需求理解的含义、功能去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选择适合的产品参与投标。
本项目采购需求系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教学实际需要依法设定,技术参数无限制性、排他性,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综上,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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