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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8月4****机关提交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经审查,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核准如下:
许可在**县滨河路赖厝桥头对面路口至**县六一四中路185****法院路口挖掘污水管拖拉管施工工作基坑6处,占用车行道面积196.8平方米(其中挖掘面积58.6平方米);**县六一四路一支路新街南路19****小学至**县屏东路9号锦绣**十字路口挖掘污水管拖拉管施工工作基坑3处,占用车行道面积136平方米(其中挖掘面积43.8平方米);**县民主路17****医院至**县民主路5****县委路口挖掘污水管拖拉管施工工作基坑7处,占用车行道面积232.3平方米(其中挖掘面积74.5平方米);**县**路12号至**县**路罗华桥头挖掘污水管拖拉管施工工作基坑21处,占用车行道面积401.62平方米(其中挖掘面积113.22平方米);**县建设路89号基督教**堂门口至**县新秀路9号新翠公园挖掘污水管拖拉管施工工作基坑7处,占用车行道面积216.35平方米(其中挖掘面积69.35平方米)。许可工期为 90 天,许可期限自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11月19日。
请严格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告示牌;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做好文明施工,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修复完成后,****管理部门验收,造成其他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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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