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审批水许〔2025〕23号
****养殖场: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养殖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项目代码:****)。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选址:****养殖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县林圩镇九平村古零屯那春山,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07172,N23.44158。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0公顷。(生产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0公顷)
(三)基本同意项目土石方挖填量及处理方式。项目挖方量为2.05万m3;填方量2.05万m3;无借方;无弃方。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及表土保护率不计,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1%。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七)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5602.4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生产期的,生产建设单位应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如建设单位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应向我局报备变更材料。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七、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登录**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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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