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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管理类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
| 1 |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 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 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 ****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的规定执行。 | ||||||
| 2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 府承****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 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 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 (二)****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 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政府承****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 ****机关的规定执行; 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 取贷款赠款资金, 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 行为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 3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 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 ||||||
| 4 |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 ,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 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 ****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的规定执行。 | ||||||
| 5 |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 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 6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 入)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 7 | 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出借、串用、代开 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 8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 销毁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 9 | 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 财政票(不涉及财政收入)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 10 |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 据监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 (五)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 11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 制章(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 (六)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 12 | 对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不 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 13 | 对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 定的行为(不涉及财政收入)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机关: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 ||||||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二、政府采购类 | |||||||||||
|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法律依据 | ||||||
| 1 | 对采购人、****政府采购 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 ||||||
| 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 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三)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 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四)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 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 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五)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六)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7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8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 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 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 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 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1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 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第74号)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 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政府采购 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 ||||||
| 1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 ****政府采购政策;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导 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 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 财产遭受损失;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 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 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采购需求 应当完整、 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 购评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 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7 | 对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8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 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 改变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1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 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第七十八条 采****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处以罚款, 可以在一至****政府采购业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 20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 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1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 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 ||||||
| 2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 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 能作出合理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二)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 ||||||
| 2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配合财 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三)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
| 24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涉嫌犯罪的, ****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 ||||||
| 25 | 对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 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涉嫌犯罪的, ****机关处理: (二)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六条第二款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 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
| 26 | 对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涉嫌犯罪的, ****机关处理: (三) 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 ||||||
| 27 | 对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 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 涉嫌犯罪的, ****机关处理: (四) 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
| 28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 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 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八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 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
| 2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设定最低限价的; | ||||||
| 3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 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 ||||||
| 31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 定招标文件售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 ||||||
| 3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 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 ||||||
| 3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 标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 ||||||
| 3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 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 ||||||
| 3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
| 3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 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 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 ||||||
| 37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 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 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 ||||||
| 38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 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 ||||||
| 3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87 号令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 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
| 4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 ****小组、 询价小组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二) 未按照本****小组、询价小组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 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
| 41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 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三)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 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
| 42 | 对采购人、采****政府 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 定成交候选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 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四) ****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 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
| 4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 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 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 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五)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 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
| 44 | 对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 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 ****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 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 ****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 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 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 格。 | ||||||
| 45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 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 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涉嫌犯罪的, ****机关 处理: (二)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 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 告。 | ||||||
| 46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 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 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涉嫌犯罪的, ****机关 处理: (三) 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 告。 | ||||||
| 47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 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 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涉嫌犯罪的, ****机关 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 告。 | ||||||
| 48 | ****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 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 49 | ****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接受投标 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 者说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 50 | ****委员会成员违反评标纪律发表 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 意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 51 | ****委员会成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 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 52 | ****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 53 | ****委员会成员记录、复制或者带 走任何评标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 54 | ****委员会成员其他不遵守评标纪 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 ||||||
| 55 | ****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 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 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涉嫌犯罪的, ****机关 处理: (四)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 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 ||||||
| 56 | 对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 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 ****集团、协会、 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 ;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 部****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 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 以及无正 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 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 ||||||
| 57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 以及无正 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 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二)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 ||||||
| 58 | 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 其他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 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 59 |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 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 60 | 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
| 61 | ****委员会、竞争性谈判 ****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当利益;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62 | 对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 ****政府采购合同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1至3****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 以及无正 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 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 ||||||
| 63 | 对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 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列入不 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政府采购活动, 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
| 64 | ****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65 | 对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66 | 对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 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 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1至3****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 ||||||
| 67 | 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 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 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 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由财政部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 禁止其1至3****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 提供虚假材料; (三)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 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 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 ||||||
| 68 |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 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 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69 | 对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四十三条 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由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入围结果或者成 交结果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 ||||||
| 70 | 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供应商有《政府 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 之一,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 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 协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之一, 以及无正 当理由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封闭式框架协议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 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 ||||||
| 71 | 对指定媒体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 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 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 ****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并予通报。 | ||||||
| 7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办 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 构或专门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 ****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 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
| 73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 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 ||||||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五、会计管理类 | |||||||||||
|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
| 1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2 | 对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3 |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 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 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 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4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 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 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 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5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五)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6 |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 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 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 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7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 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七)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 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8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 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 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9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10 | 对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 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 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11 |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 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 12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 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对单位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 可以并处二 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 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3 | 对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 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 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1、《中华人民**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 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真相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 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
| 14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机构或 专门监督机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关 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 根据有关 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
| 15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 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 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 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 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机构或 专门监督机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 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记入会计领域违 法失信记录,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 ||||||
| 16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 在办理业务中违反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 ****政府财政部 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违法 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 认和计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 (一)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
| 18 | 对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行政处 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会计人员有前 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
| 19 | 对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 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
| 20 |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会计 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证书。 | ||||||
| 21 | 对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 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行 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 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
| 22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 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 企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 员从业资格证书。 | ||||||
| 23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 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 ****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 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 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 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 、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 企业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 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 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 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 可以为职工建 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 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 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 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 ||||||
| 24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截留 、隐瞒、 侵占企业 收入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 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 ****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 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 侵占企业收入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 所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 提成、 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 全部属于企业。 | ||||||
| 25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 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 ****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 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 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 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 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 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 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五十一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 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 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 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 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 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 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 支。 | ||||||
| 26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违反规定处理国有**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 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 ****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 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的。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 相关手续……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水域、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国有**, 依法可以转让的, 比照前款处理。 | ||||||
| 27 | 对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 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 ****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 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第五十八条 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 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 ||||||
| 28 |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 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 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 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 触,****机关 要求修正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 财政部门监督机构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 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 ****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 ****机关要求修正的。 | ||||||
| 29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政府财政部门应 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4项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