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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科学技术局、****商务局) | ||
| 工程名称 | ******基地项目——基础配套工程(市政部分)四期 | ||
| 建设地址 | **市**区****基地项目范围内 | ||
| 建设规模 | 四期道路总长度2593.744米[其中:横五路长度948.493米,宽度32米;环一路(四期)长度820.72米(其中长度459.828米,宽度24米;长度360.892米,宽度12米);横一路(四期)长度63.067米,宽度39米;横二路(四期)长度57.209米,宽度21米;横三路(四期)长度64.255米,宽度39米;横四路(四期)长度640米,宽度8米]。 | 合同价格 | 12357.9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中国市政****总院有限公司 | ||
| 设计单位 | 中国市政****总院有限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郑铭涛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刚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盛权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杨堉谋 | 总监理工程师 | 刘桂 |
| 合同工期 | 2024-09-20 ~ 2025-12-19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质安登[2023]011-2号。项目须落实以下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40%,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不小于85%(道路红线内绿化带小于1.5米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做硬性要求;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指标明确为人行道透水铺装率)。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