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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公司(纳税人识别号:****0102MA5KD8YQ6C):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兴税朝分强催〔2025〕16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市**区**路120号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兴税朝分强催〔2025〕16号)正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兴税朝分强催〔2025〕16号)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南兴税朝分强催〔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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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