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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周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47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9日工资款592元。
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省**市**市府前街1559号,联系电话0538-****810)开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