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内容
(一)修改第三条“培育链主企业”部分内容:文中“三、培育链主企业。开展现代种业链主企业培育行动,支持企业申领国家级、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取得 A 证(国家级)、B 证(省级)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修改为“三、培育创新主体。开展现代种业创新主体培育行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支持:对取得国家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省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B证)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
(二)修改第六条“支持品牌宣传”部分内容:文中“六、支持品牌宣传。制定以奖代补政策,对本地种业企业在本地生产的自有知识产权品种,就地大、小包装并使用‘**水稻种子’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补助,小包装每公斤补助0.1元,大包装袋每个补助0.3元。”改为“六、支持品牌宣传。制定以奖代补政策,对在**辖区内从事水稻种子生产经营的相关经营者给予补助,小包装每公斤补助 0.1元,大包装袋每个补助0.3元。”
(三)修改第八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部分内容:文中“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种业龙头企业实行评级授信和利率定价差异化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龙头企业在信贷、融资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删除“龙头”表述,保障所有种业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改后为“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种业企业实行评级授信和利率定价差异化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种业企业在信贷、融资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修改事项依然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推进现代种业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十条措施的通知》(建政办规〔2024〕5号)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本《通知》具****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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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