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一批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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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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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一批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22

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第一批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公示

一、当事人:**县诺邓镇杨*立蔬菜摊。

监督抽样检验日期:2025年5月21日。

抽样产品:辣椒。

检验结果:经检验,辣椒中镉(重金属)根据GB2762-2022《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78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置决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商贸有限公司文笔路分店。

监督抽样检验日期:2025年6月4日。

监督抽样产品:生姜(姜)、胡萝卜。

检验结果:经检验,1.生姜(姜)中检验项目铅(以 Pb计)含量超标,标准指标≤0.2,实测值:1.77,计量单位: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 胡萝卜中检验项目噻虫胺含量超标,标准指标≤0.2,实测值:0.26,计量单位: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置决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即日起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2.罚款2000元。

三、当事人:**县检槽乡映竹蔬果摊。

监督抽样检验日期:2025年7月2日。

监督抽样产品:生姜(姜)。

检验结果:经检验,生姜(姜)中铅(以Pb计)实测值为0.26mg/kg,国家允许标准值为≤0.2mg/kg,属重金属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置决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检查验收,认真定期检查库存,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上缴国库。

四、当事人:**长新庆丽销售铺。

监督抽样检验日期:2025年7月2日。

抽样产品:香蕉、豇豆。

检验结果:经检验,1.香蕉含吡唑醚菌酯实测值为1.33mg/kg,国家允许标准为≤1mg/kg,吡虫啉实测值为0.16mg/kg,国家允许标准为≤ 0.05mg/kg;2.豇豆含噻虫胺实测值为0.084 mg/kg,国家允许标准为≤0.01 mg/kg,噻虫嗪实测值为0.70 mg/kg,国家允许标准为≤0.3 mg/kg。以上两种产品中农药残留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属农药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置决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加强索证索票和规范进货检查验收,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7.7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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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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