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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00MA4P7TL753 | 建设单位法人:王卫林 |
| ****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怀****开发区 |
| **省**市**县****开发区片区一 |
| 年回收拆解1万台报废新能源汽车及3万吨废机动车动力部分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 |
| 经度:109.936944 纬度: 27.367500 | ****机关:****环境局****开发区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30 |
| 怀高环评〔2024〕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200MA4P7TL753001Q |
| 2021-08-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1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00MA4P7TL75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200MA4P7TL75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0MA4Q185B7Q | 竣工时间:2025-05-02 |
| 2025-05-03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6-10 |
| 2025-07-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8-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07213OuE4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扩建工程建成后可实现年拆解1万台报废新能源汽车和3万吨废机动车动力部分(包含废发动机、废变速箱、废电动机、废发电机、废压缩机、废起动机)。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扩建工程建成后可实现年拆解1万台报废新能源汽车和3万吨废机动车动力部分(包含废发动机、废变速箱、废电动机、废发电机、废压缩机、废起动机)。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年外售铜、铝、铁、绝缘材料、废橡胶(含废轮胎)、可用零部件、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动力电池、可利用的总成(含车架总成、发动机、功率转换器、方向机等)共计39715.053吨,原辅材料为报废新能源汽车、废发动机、废变速箱、废电动机、废发电机、废压缩机以及废起动机。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工艺主要包括:检查车身、评估动力蓄电池、过磅、预处理、拆解、大件钢铁切割打包压块、分类储存、外售等;废发动机、废电动机、废压缩机、废变速箱、废发电机、废起动机拆解工艺主要包括:人工拆解。 | 实际建设情况:未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报废新能源汽车废油液抽取废气采用负压吸油装置后经引风机收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堆放过程、报废新能源汽车制冷剂抽取、废机动车动力部分人工拆解、危险废物暂存废气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确保报废新能源汽车油液抽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本项目运营期企业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舞水。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初期雨水经隔油****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严格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要求落实隔音降噪和管理措施,对噪声进行衰减和控制,东、南、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严格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处理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处理和处置。废制冷剂、废冷却液、废油液、含油废杂物、废机油滤芯、沉降粉尘、废电路板(含废电容器)、废机油、含油锯木灰、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至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废安全气囊、废皮革、废布料、废海绵、生活垃圾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至怀****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变化;本项目未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放方式依旧为间接排放,经市政****处理厂;项目未新增废气直接排放口;项目噪声、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未发生变化;本项目危险废物定期由资质单位转运处理,固体废物处置方式未发生变化;本项目未发生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位于**省**市**县****开发区片区一,本项目平面布置如下,生产区:本项目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生产线设置在现有2号厂房西部,废机动车动力部分拆解生产线设置在现有2号厂房北部及现有3号厂房**,其中厂区**(厂区内)新增建设了一栋贮存库2,用于贮存废机动车动力部分拆解成品,报废汽车露天堆场移至2号厂房**。贮存库1东面设置有一般固废暂存区(200m3)。项目危险废物依托现有项目①号、②号、④号危险废物暂存间(720m3)暂存,危废间位于厂区**。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选址与环评一致,总平面图发生变化,露天堆场由厂区南面调整至2号厂房**,原露天堆场位置实际建设1栋1层钢结构全封闭车间,作为贮存库2,用于贮存废机动车动力部分拆解成品,企业将一般固废间由原厂区**移至贮存库1东面,面积不变,仍为200m3。且原环评未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不涉及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未新增敏感点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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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8 | 0.1528 | 0 | 0 | 0 | 0.171 | 0.153 | / |
| 1 | 负压吸油装置后经引风机收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负压吸油装置后经引风机收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 | 本次扩建项目依托现有项目依托现有引风机收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位于2号厂房)排放,本次扩建项目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线与现有项目报废燃油汽车拆解线同时生产,故本次废气监测数据为扩建项目与现有项目所产生的浓度。由上表检测数据可知,报废新能源汽车废油液抽取废气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为1.14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之二级标准。 | |
| 2 | 加强通风 |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 加强通风 | 验收监测期间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1个上风向及2个下风向监测点浓度均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颗粒物≤1.0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非甲烷总烃厂房外厂区内监测点浓度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0mg/m3)。 |
| 1 | 企业采用车间隔音、设备减震、风机消声器、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 | 东、南、北面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西面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 | 企业采用车间隔音、设备减震、风机消声器、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 | 厂界西侧昼夜间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厂界东、南、北侧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厂界西面5米处木子田居民点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a类标准限值。 |
| 本项目报废新能源汽车拆解生产线、废机动车动力部分拆解生产线生产依托现有厂房,新增的半成品及零件依托现有贮存库,本项目汽车拆解产生的半成品及零件与现有项目分区存放,供水排水供电依托现有,依托现有一般固废暂存区及危废暂存间,依托现有事故应急池,依托现有露天堆场。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露天堆场实际位于2号厂房**,露天设置,地面防渗。其他与环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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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