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 告
为加强**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分布和保护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和禁猎期
**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开展猎捕、杀害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有审批权限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附录Ⅲ》《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规定
(一)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猎套、猎夹、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止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提供工具、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四)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 “三有”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
(五)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购买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服务。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林草、**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县生****管理局:
0976-****378
******局:
0976-****14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