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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批复的请示》(凤水服〔2025〕60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该项目属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在项目现场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根据批复的方案,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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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