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2025-08-1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市****支队关于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百日攻坚”行动部署暨运输管理工作会、小微型客车经营服务备案与监管执法培训的通知》会议精神及要求,现将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期限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相应的材料。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三)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四、备案材料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并安装符合****车行驶记录仪;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五、备案地点
围****执法大队一楼租赁办
地址:围场镇**南路214号
咨询电话:0314-****633
办公时间: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 -17:30 (工作日)
六、法律责任
请已取得小微型客车租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没有或不再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或不愿备案的,****管理部门注销该项业务。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大队将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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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