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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申请单位 | 监测/调查单位 | 建设地点 |
| 1 | 关****加工厂年加工单板2万m3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 鹿环验字[2019]9号--关****加工厂年加工单板2万m3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pdf | 2019.5.20 | **** | ******公司 | **县新村村大湖屯老村岭 |
| 2 | 关于**市****公司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 鹿环验字[2019] 10号--关于**市****公司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pdf | 2019.5.20 | **市****公司 | ******公司 | **县**镇创园一路26号 |
| 3 | 关于**市**县****公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 鹿环验字[2019] 11号--关于**市**县日升畜****公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pdf | 2019.5.20 | **市**县****公司 | ******公司 | **县**镇角****垃圾场内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015 ****013,通讯地址:**市**县**镇飞鹿大道31****环境局,邮编:5456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