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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申请单位 | 验收监测 (调查)单位 | 建设地点 |
| 1 | 关于********中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 鹿环验字[2019] 16号.pdf | 2019.8.23 | **** | ******公司 | **县**镇飞鹿大道279号 |
| 2 | 关于******公司汽车内饰件生产线扩建项目(阶段性验收)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 鹿环验字[2019]17号.pdf | 2019.8.29 | ******公司 | ******公司 | ****园区飞鹿大道北侧(脚板洲屯石榴河以西)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015 ****013,通讯地址:**市**县**镇飞鹿大道31****环境局,邮编:5456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