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市****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3****公司提出的**市润坚装卸码头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办理号:****584)后,作出《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粤水许决字〔2024〕121号)。你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7月24日,****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府行复〔2024〕2184号)。该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粤水许决字〔2024〕121号决定书,****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公司发出了《水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告知书》(粤水河湖函〔2025〕950号),要求于2025年8月5日前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告知书于7月31****公司。你公司未****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重新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理由如下:《**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留区在规划期内应当维持现状,国家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项目除外。”****公司报送的《**市润坚装卸码头防洪评价报告》中码头位置标识,该码头项目位于《**省主要河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的岸线保留区内。此外,该码头不属于国家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项目。该码头工程此前未依法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许可,本次提出许可申请时,不属于法定保留区内可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类型,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衡文政,联系电话:020-****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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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