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1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信息的公告

审批
广西-柳州-鹿寨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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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局关于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1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信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8-01 14:14

****审批局关于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1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

申请单位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排污许可证》变更

****

**壮族自****中心工业园区二号

914********2365148001P

同意

2025/7/28

2

《排污许可证》核发

****工厂

**壮族自治区**市**区西****砖厂旁

914********085883C001Q

同意

2025/7/28

3

《排污许可证》核发

******公司

**壮族自治区柳****工业园二区(古丽冰糖辅助楼)

****0223MADRQR9J39001P

同意

2025/7/30

4

《排污许可证》核发

**市****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建中西路100****基地内

914********9814204001V

同意

2025/7/30

5

《排污许可证》变更

**市合力****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县**乡水碾村水碾屯****汽车城表面处理产业园B12栋402

****0200MA7B74M5XH001P

同意

2025/7/30

6

《排污许可证》核发

******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工业园区

****0224MABRMLXX9F001Q

同意

2025/7/30

7

《排污许可证》变更

****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县**镇飞鹿大道520号

914********0802720001Z

同意

2025/7/31

8

《排污许可证》变更

******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区穿山镇南北街93号

****0221MA5NUJ3T9G001Q

同意

2025/7/31

9

《排污许可证》变更

柳****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红岩路四区46号

914********0547139001U

同意

2025/7/31

10

《排污许可证》核发

******公司****公司

**壮族自治区**市融水县融水镇水东村下洞屯

****0225MAA7KLU849001W

同意

2025/7/31

11

《排污许可证》变更

**科****公司

**壮族自治区柳****工业园区1号

914********56513XA001Q

同意

2025/7/31

备注

许可证的正、副本信息,请查阅《**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https://permit.****.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二、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

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许可证号

审批文号

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卫生院

**县大坡乡大坡街2号

桂环辐证〔B6316〕

柳审环城辐字〔2025〕78号

同意

2025/7/29

2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诊所

**市**县创业路3号103室 104室 105室

桂环辐证〔B6297〕

柳审环城辐字〔2025〕79号

同意

2025/7/31

3

辐射安全许可证首次核发

****医院有限公司

****海关南路6号东堤**一区71号

桂环辐证〔B6437〕

柳审环城辐字〔2025〕80号

同意

2025/8/1

4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医院

**市**区高新南路12号

桂环辐证〔B6012〕

柳审环城辐字〔2025〕81号

同意

2025/8/1

5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威****公司

**市**路20号五星百货乐和城五楼南区

桂环辐证〔B6149〕

柳审环城辐字〔2025〕82号

同意

2025/8/1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357,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市**区**路13****中心****审批局,邮编:545005。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其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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