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基本信息
| 在线打印 在线办理 | |||
| 基本编码: | **** | ||
| 实施编码: | 450********003********000**** | ||
| 事项类型: | 便民服务 | 权力来源: | 法规授权 |
| 实施主体: | ****改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办机构: | ****改革局 | ||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容缺受理: | 否 |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实施对象: | 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 ||
| 实施对象性质: | 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 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办理进度查询: | 电话查询 |
| 结果名称: | ****改革局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点击查看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现场核验送达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市**区胜利路12-8****中心综合一窗口 | 办理窗口: | 综合一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三:上午9:00-12:00 | ||
| 交通指引: | 可乘1路、19路、24路、23路、26路、100路到雀儿山公园站下车,步行向前直走404m即可到达;可乘56路到区三建站下车,****中学方向步行474m;可乘77路、29路、74路、55路、18路、39****广场站下车,****中学方向步行356m。 | ||
| 监督电话: | 0772-****291 | 咨询电话: | 0772-****981 |
| 联办机构 | ****改革局 | 联办机构 | 无 |
| 运行系统: | ****中心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3.《****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 7.《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732号) |
权限划分
| 原则上,市级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使内容
| 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实施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97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自2017年2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建议书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2)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公检法司****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 (4)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已纳入国家、自治区或**市专项规划、城建计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的项目,可视同已立项项目,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4.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工程即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性质的项目,按照发改高技〔2013〕73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不公开。事前请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当面告知。 5.申报批复事项所要求备齐的文件和材料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新规适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证要求 | 是否容缺 | 样表(空表) | 备注 |
| 1 | 关于申报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函/请示;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 2 | 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 3 | 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机构盖章 | 否 | |||
| 4 | 项目资本金、有关地方配套、自筹资金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 5 | 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特殊审批环节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结时限 |
| 1 | 无 | 0工作日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受理前或受理后 | 实施依据 |
| 1 | 无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时限说明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服务窗口 | 0 | 当场收件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 不属于职权范围内: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通知 |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服务窗口 | 0 | 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不属于职权范围内: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通知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业务主办人 | 8 | 受理申报材料,初拟决定文件。 | 制定决定文件初稿 | |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局领导/分管区领导 | 2 | 局领导/分管区领导审批 | 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 |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办公室 | 0 | 制作决定文件 | 出具项目审批文件或者不予审批的书面通知 | |
| 制证与送达 | 送达 | 服务窗口 | 0 | 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正式文件 | 通知申请人领取 | |
| 流程图 | 1、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流程图.doc |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预约办理
| 是否预约 | 可预约 |
| 预约电话 | 0772-****981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问题1答:登录平台后,将该项目撤回后重新审批,修改批复日期、办结日期,撤回操作按综合查询——项目查询——查看办理详情——查看——撤销操作步骤进行。 问题2答:项目单位应先行登录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到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是否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个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向社会公开。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项目不予核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核准同意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备注信息
| 无 |
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附件2+****改革局+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