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公司:
你单位《**华电**1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中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要求,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决定准予**华电**1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审批。主要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变更前基本情况
****于2022年5月13日《关于**华电**1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安水保字〔2022〕2号)批复了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据批复,工程原安装32个光伏发电单元,直流侧容量127.2348MWp,交流侧额定容量100MW,年平均发电量为13180.0万kWh,年平均等效的峰值利用小时数为1035.9h,35kv集电线路总长40.37km,配套**110千伏升压站一座等相关设施。项目占地面积175.16hm2,土石方挖填方总量为41.38万m3,其中挖方20.69万m3,填方20.69万m3。项目总投资4.5亿元,计划2022年3月开工,2022年8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301.71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51.425万元。
(二)项目变更后基本情况
**华电**10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省**市**县,****电站一座,安装35个光伏发电单元,直流侧容量119.509MWp,交流侧额定容量100MW,35kv集电线路总长23.78km,配套**110千伏升压站一座等相关设施。项目占地面积173.71hm2,土石方挖填方总量为25.15万m3,其中挖方12.575万m3,填方12.575万m3。项目总投资4.82亿元,于2022年4月开工,计划2025年5月完工,总工期共38个月。
变更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图阶段增加至35个子方阵单元,建设位置发生变动同时新增6个村,并且原有村庄建设位置发生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占地面积、挖填方总量发生变化,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由175.16hm2减少到173.71hm2,土石方挖填方量由41.38万m3减少至25.15万m3。
二、变更原因
项目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因为地质地形等原因剔除了部分不适宜建设光伏场区的用地,从周边村镇划拨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占地面积减少了1.45hm2,部分光伏区、集电线区改变位置,挖填土石方量和水土保持措施发生较大变化,原批复方案已不能指导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设计,符合《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相关规定。
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工程占地由原175.16hm2调整为173.71hm2,其中永久占地168.80hm2,临时占地4.91hm2。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由175.16hm2调整为173.71hm2;
4.土石方挖填总量由原41.38万m3调整为25.15万m3,无弃方。
5.表土剥离由原8.64万m3,减少为2.94万m3。
6.水土流失防治分基本合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光伏场防治区、升压站防治区、35kV集电线路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和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等5个防治区。
7.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基本合理。方案按照5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表土剥离2.94万m3,表土回覆2.94万m3,土地整治8.07hm2,站外排水沟340m,站内排水沟158m,蓄水池1座,路侧排水沟780m,绿化4.77hm2,临时苫盖9.40hm2,临时拦挡140m,临时排水沟434m,临时沉沙池2座,彩条布铺垫1hm2。
8.变更后方案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21.165万元,其中:主体已列38.86万元,方案新增182.305万元。估算总投**,工程措施60.32万元,植物措施6.56万元,临时措施46.15万元,独立费用56.7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1.425万元。
四、建设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照规定向我局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3.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监理、验收等信息。
4.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水****政府规章,按照变更后的决定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标准和规范。
5.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 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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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