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安康中心城区塘坝沟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陕西-安康-汉滨区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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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塘坝沟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7-09 17:40

****建设局:

你单位《**中心**塘坝沟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中心**塘坝沟排水防涝治理工程位于**区,南起**大道,沿塘坝沟沟向北,止于北环线,为**建设类项目。工程分为**大道至**大道段、襄渝铁路至****水库至襄渝铁路段三段,由污水管道敷设、检查井及跌水井安装、**排水箱涵、现状明沟改造、生态护坡、水塘及箱涵清淤、现状混凝土路面破除与恢复、现状村道修复、生态恢复等组成,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主管道、污水支管道以及预埋管总长6140m,**污水检查井115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箱涵50m,现状明沟改造80m,生态护坡1.5hm2,水塘及箱涵清淤3500m3,现状路面拆除、恢复80m,现状道路修复8451m2,生态恢复9500m2。工程总占地面积4.26hm2,挖填土石方总量14.31万m3,总投资6849万元,已于2025年5月开工,计划2026年5月完工,总工期13个月。

我局组织专家对《**中心**塘坝沟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报告书基本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要求,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审查。经研究,****中心**塘坝沟排水防涝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主要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项目征占地范围,面积4.2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54公顷,临时占地1.72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和结论。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4.26公顷,预测时段内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245.66吨,新增水土流失量70.91吨。预测结果表明,主体工程区为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时段为工程建设期。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主体工程防治区、整治工程防治区、施工便道防治区和生态恢复防治区4个防治区。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方案按照4个防治分区分别进行了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主要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表土剥离0.45万m3、表土回覆0.45万m3、护坡工程0.31hm2、坡面整地0.94hm2、绿化1.58hm2、临时排水沟2535m、临时沉沙池2座、临时苫盖2.54hm2。

(七)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方法、内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监测内容包括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成效、水土流失危害等。主要监测方法为调查监测、遥感监测和定位观测。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原则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72.5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58.85万元,植物措施投资54.43万元,监测措施投资12.85万元,临时措施费27.97万元,独立费用16.76万元,基本预备费1.73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管理机构、人员、资金、监理等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水利局提交监测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加强信息报送,建设、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在“**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专用版)填报建设进度、监测、验收等信息。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水利“放管 服”改革精神,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应当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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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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