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京丰人社稽欠责字〔2025〕第9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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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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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已形成欠费并产生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缴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93101.6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壹佰零壹元陆角)及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最终金额以单位实际缴纳时系统核**果为准。

如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中心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查询你单位存款账户,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作出划拨决定。你单位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你单位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中心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核人员: 闫冲、刘润宇 ;电话:010-****5635

地址:**市**区南苑路7号5****中心5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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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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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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