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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已形成欠费并产生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缴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共计93101.6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壹佰零壹元陆角)及滞纳金(计算标准:补缴涉及2011年7月(含)之后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最终金额以单位实际缴纳时系统核**果为准。
如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中心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查询你单位存款账户,符合法定情形时申请作出划拨决定。你单位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你单位可以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中心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逾期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不服本通知,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核人员: 闫冲、刘润宇 ;电话:010-****5635
地址:**市**区南苑路7号5****中心5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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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