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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区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原****农场(****农场有限公司)位于****农场茶厂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4447平方米。
相关权益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 **区 人民政府反馈,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实施收回。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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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