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地〔2024〕22号
****政府关于**市**区鹤丰粮食
码头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市**区鹤丰粮食码头项目用地的请示》(盐政请示〔2023〕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位于**区的国有农用地0.4794公顷(耕地0.4794公顷)、未利用地0.00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63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5443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0.4794公顷,****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市**区鹤丰粮食码头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你市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此页无正文)
2024年1月11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规划局
****印发 2024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