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操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业主运用**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开展电子投票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发起人是指组织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投票的组织或单位,包括:****、****政府、****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等。
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发起人组织业主运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建立的投票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第四条 投票系统坚持自愿选择、免费使用、公开透明、保护隐私的原则。分为住更部门、发起人使用的电脑客户端“**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和业主使用的手机客户端“**住房和城市更新办事服务”(以下简称“武房服务”)微信小程序。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公共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十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全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相关的业务指导、制度建设和系统建设。****指导中心负责投票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培训指导,指导、协调区住更部门开展电子投票相关工作。市房****发展中心负责提供电子投票系统技术支持,共享房屋专有部分相关信息。
第七条 区住更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的培训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政府开展电子投票工作;
(二)审核****、****政府的投票系统关联账号申请;
(三)负责确定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关联物业区域房屋基础数据;
(四)指导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议题设置;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的监督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辖区发起人开展电子投票活动;
(二)指导发起人注册和使用投票系统账号;
(三)指导发起人合理设置投票表决事项议题,对有先后关联关系、具有明显歧义引导性的表决事项,指导发起人进行分次表决;
(四)负责审核发起人发布的公告和延期申请等;
(五)负责审核监督书面投票的录入;
(六)受理业主对于电子投票事宜的投诉,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七)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协助****、****政府****社区内电子投票活动。
第二章 注册和业主身份认证
第十条 发起人在首次使用投票系统前,应当首先在投票系统注册账号,由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属****、****政府对发起人账号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共同决策事项的,对其开放投票系统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 发起人在获取投票系统使用权限后,应在投票系统内提交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基础数据的申请。由****、****政府**区住更部门完成房屋基础数据创建,确认小区专有部分房屋范围。
第十二条 物业区域房屋基础数据建立、确认后,发起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共同事项表决的通知和投票系统操作指引,发动业主进行线上认证。
第十三条 业主首次投票前,应当自行登录“武房服务”微信小程序并进行实名认证,在“我的小区”业主决策投票服务中完成业主身份认证和房屋绑定。
第十四条 投票系统将依据房产信息自动对使用中华人民**国居民身份证购房登记的业主进行电子投票前投票身份权限核验。
无法线上核验或使用其他证件(含单位)进行购房登记的业主,需持相关证件由****、****政府人工核验认证。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本章所规定的业主身份认证和房屋绑定方式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对调整和补充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大会发起和投票
第十六条 发起人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表决事项、投票时间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并经小区所在****、****政府审核后发布。
发起人应当依法在会议召开前将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会议时间、地点、表决事项、投票时间等发生改变的,发起人应当及时在投票系统进行修改,经****、****政府审核后发布补充公告并重新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在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同时,应业主本人要求可以采用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补充投票。
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补充投票的,业主应当在电子投票截止前完成书面投票。
第十八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自行推选一人在投票系统内行使表决权,以第一个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对本人的投票表决意见负责,明示同意、反对、弃权的表决意见。电子投票截止之前,业主可在系统内修改一次电子表决意见,但已进行投票的业主不可撤销已参与表决的事实。
第二十条 投票表决期间,发起人可通过投票系统查询电子投票进度。已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可通过“武房服务”微信小程序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电子投票进度和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在****、****政府指导下决定延期的,需在电子投票截止之前,由发起人提交延期公告,经****、****政府审核后发布生效。原则上可在电子投票截止之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原投票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业主需要委托他人进行电子投票的,应当先在投票系统中完成业主身份认证和房屋绑定,并通过投票系统提交委托。委托应当载明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委托期限以及手机号码等信息。被委托人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完成实名认证。产权单位可书面授权个人参加投票。
第四章 计票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书面投票与符合本规则的电子投票均为有效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具有同等效力。业主应选定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同一业主同时通过书面投票方式和电子投票方式进行重复投票的,以电子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业主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补充投票的,****、****政府需对业主身份、真实意愿审核并对其负责,在****、****政府的监督下发起人将书面投票意见以户为单位录入到投票系统,投票系统统一计票。
第二十五条 电子投票截止后,系统自动公布电子投票最终进度,以及书面投票录入进度。
发起人确认书面投票录入完成并确认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总投票面积,由发起人确认计票,投票系统自动计算投票结果,生成投票结果统计表,业主可登录“武房服务”微信小程序查看。
投票结果统计表应当载明参与投票面积及比例、参与投票人数及比例、表决事项票权数及比例等;****委员会委员的,投票系统还应当自动生成候选人的得票顺序。
第二十六条 确认计票需在电子投票截止之后,在投票过程中提前终止流程的,系统不提供相关数据。确认计票生成投票结果后,发起人应当及时形成表决结果公告,经****、****政府审核后公布。
第二十七条 投票系统中的电子投票结果应当依法保存,接受各方监督。投票系统保存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的期限不少于5 年。
第二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业主对表决结果或者个人表决意见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结果公布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发起人提出,并提交业主身份证明,发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委员会的,未在限期内作出回复或拒绝****、****政府指导、监督的,****、****政府应在职权范围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公告、公布,需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武房服务”微信小程序内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非住宅具备系统使用条件的,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