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可以不招标
问题:****公司,企业性质是国有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最近,****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实施一**乡供水管网工程,该项目总投资为1800万元。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可以承接此项目。请问,该项目是否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公司自行施工
答案:该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该条款中所称的采购人,应该是指自行投资建设、生产的单位,而不是受他人委托、使用他人资金的“代甲方”行为。 从表面上看,这个项目似乎适用于该条款的规定。但该公司在本项目中的角色,****政府行为,即受政府方的委托组织项目实施的实施单位,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行投资建设、生产的采购人,该项目真正的采购人是****。因此,本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此外,还可以引入反证法进行推导:如果该情形下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那政府方就可以通过“直接指定某某施工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方式,****政府投资项目都可以不用招标了,那《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基于上述考虑,该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二
政府投资项目零星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
问题:某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约为10.37亿元。主体工程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施工单位。现在这个项目还有一些零星工程不在上述施工合同内,零星工程的总金额小于400万元。请问像这样的零星工程,还需要招标吗
答案:该零星工程是否需要招标,应视其是否属于可以与原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的项目而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法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 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依据上述规定,就本项目而言,关键在于该零星工程是否属于可以合并在主体工程一并招标的项目。如果该零星工程不属于可以与原主体工程合并招标的项目,且未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如果该零星工程属于可以合并招标的项目,由于零星工程和主体工程合并以后已经远远超过招标限额标准,则该零星工程也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否则,则涉嫌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
三
合并采购后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是否需要招标
问题: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中装饰装修部分造价估算为250万元,建筑智能化部分造价预算为280万元。拟合并采购,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合并采购以后,超过了必须招标的限额。请问合并后可以不公开招标吗
如果必须公开招标,评标办法可以采用以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的 综合评估法吗标书代写
答案:第一个问题,合并后应当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 招标。”本例合并采购后,已经超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 400万元限额标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于本项目属于使用财政性 资金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第二个问题,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 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据《招标投标 法》体系的相关规定,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招标投标法》体系未强制要求综合评估法中的价格分必须以最低价为基准 价。因此,招标人可采用平均价为基准价,也可采用最低价为基准价,具 体视项目特点而定。标书代写
来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