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组织在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办理初次信用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
二、登记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震规〔2025〕1号)
《**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24〕27号)
三、安评单位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登记程序
(一)申报阶段:安评单位对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附件1)的要求向****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登记材料(附件2)并作出信用承诺,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安评单位提价的信用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于4月10日前将电子版pdf材料发联系人邮箱,封皮盖章的纸质版材料1份报送(邮寄)至****震害防****服务处),材料注明“**自治区地震安评从业单位初次信用评价信息”。
(二)初次信用评价:安评单位初次信用评价的基准分值为60分。****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于5月20日前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并公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地震局网站查询。
(三)公示阶段:完成初次信用评价的单位,将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正式完成信用登记,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信用管理体系。
(四)公告阶段: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按要求在****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对填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公示期间,安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安评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以向****反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地震局书面反映。
(三)同步废止2023年和2024年收录**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息表。
(四)**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冲突的,****地震局印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准。
咨询电话:0891-****769
联 系 人:张鹏举
电子邮箱:****@126.com
邮寄地址:**市**区娘热路22号****震害防****服务处)
附件:
附件1: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2:**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初次信用评价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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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