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解锰渣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工艺研发项目(保靖县电解锰渣无害化-资源化中试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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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解锰渣无害化**化综合利用工艺研发项目(**县电解锰渣无害化-**化中试项目)拟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11-0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电解锰渣无害化**化综合利用工艺研发项目(**县电解锰渣无害化-**化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18日-2025年8月22日(共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保****开发区****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0743-****463

邮 编:4165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电解锰渣无害化**化综合利用工艺研发项目(**县电解锰渣无害化-**化中试项目)

建设地点

****工业园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湘西****公司

项目概况

建设一套3个月处置95吨锰渣无害化、**化中试生产线,****钢构厂房占地面积为191.8m2,办公室占地面积为28.8m2,休息室占地面积为21.6m2,卫生间占地面积为9m2,洗车池约15m3,集装箱房约30m2,库房占地面积为21.6m2,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建设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相应环保投资。

(二)水污染防治。施工期产生的****陶瓷厂内公共厕所,****园区污水处理站进行深度处理;施工废水经临时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项目场地洒水抑尘等方面;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基础开挖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工序应避开雨季作业。

(三)大气污染防治。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采用彩钢板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施工场地必须严格落实“6个100%”,即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施工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公司清运处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机械设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措施,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机械。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在晚22:00时~次日早6:00时期间施工。

二、项目营运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水污染防治。****处理厂运行前,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吸粪车运输****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外排。****处理厂运行后生活污水经****园区污****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外排。项目初期雨水经收集排入40m3初期雨水池,经沉淀后回用于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洗涤、压滤产生的废水作为锰渣洗涤液送至******公司利用,不得外排。压滤水洗工作区域、危废暂存间、生产车间、集装箱房、厂区运输道路等按要求做好防渗处理,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脱氨产生的硫酸铵溶液送至******公司利用。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脱氨产生的氨气通过预混机(低温脱氨机)末端顶部出气孔排出,经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喷淋塔处理,经处理达标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粉尘采用移动式除尘器降尘处理。

(三)固体废物防治。本项目原料来源于**县******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锰渣,锰渣转运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封闭运输等转运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废旧包装袋、废机油、废桶、含油抹布及手套等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并定期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减量化、无害化后的电解金属锰渣送至******公司利用。

(四)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通过设备减振、合理布局、密闭厂房隔声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

(五)退场后场地恢复措施。该项目试验期约90天(3个月),本次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及时清理场地,拆除试验所有设施、设备,场内拆除垃圾应及时清运,并严格鉴别固体废物属性,根据鉴别结果分类按固体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处理。拆除垃圾清运完成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管控的通知》(湘环发〔2025〕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整治恢复等有关工作并完成场地覆绿,确保不发生土壤、地下水等二次污染。

三、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一)总量控制要求。根据《**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3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24〕3 号)文件要求,本建设项目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

1.建设项目投产排污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项目、频次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包括在线监测、手工监测),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3.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记录频次和内容,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记录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4.按规定内容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规定时间在统一的平台提交执行报告,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生态环境部管理平台备案。

(五)环境应急管理。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有管理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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