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桂盛生鲜超市、鹿寨县小廖蔬菜批发部、鹿寨县田园沃土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审批
广西-柳州-鹿寨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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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超市、****批发部、鹿****超市(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25-08-22 17:25

根据****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5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3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5日,受****委托,****对被抽检单位采购的食用农产品香芹、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29日,我局在****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下达的抽检不合格后处置任务,检验结论:1.香芹,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附抽样图片、检验报告(编号:****、BCSP****0004-102)。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被抽检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抽检单位购进上述被抽检香蕉、香芹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取并保存了进货凭证,进货来源经核查属实;涉案香蕉、香芹属于内在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无法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涉案香蕉、香芹不合格,被抽检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涉案香蕉、香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案发时当事人已无涉案香蕉、香芹销售,之后也没有再购进该批次香蕉、香芹进行销售,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被抽检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其初次违法,且涉案香蕉、香芹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也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被抽检单位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被抽检单位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经营管理秩序。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1、被抽检单位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数量比较多,供货商数量也多,有部分供货商自己没有检测检验能力,供货给被抽检单位之前没有再进行检测检验;2、被抽检的香芹是因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原因跟土壤水源有关,被抽检香蕉是因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原因在于种植阶段使用农药所致,被抽检单位没有自行检验,只向供货商索取质量合格承诺书等材料。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进货时对供货商提出严格要求,要求供货商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多向有自检能力、供货前自行检测检验的供货商进货;强化进货索证索票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自身的进货管理和流程控制,确保食用农产品进货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确保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抽检单位:****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2日,****集团****公司受我局委托对被抽检单位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大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11日,****集团****公司签发《****集团****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P****06642),2025年6月18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至被抽检单位;该抽检报告显示,被抽检单位经营的被抽检大葱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3、实测值:0.61]。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被抽检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抽检单位提供了供货****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鸿杨蔬菜批发》单子的复印件作为进货票据、《商品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件作为索取涉案大葱检验合格的证明材料,证明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涉案大葱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被抽检单位购进上述涉案大葱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被抽检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继续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2、继续规范经营行为,遵守食品安全规范。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被抽检单位没有检验能力,无法自行发现自己所购进的蔬菜的农药残留量是否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是否不合格。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在进货时继续做好索票索证工作,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进货票据、质量合格承诺书等材料。

被抽检单位:鹿****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4日,受****委托,****对被抽检单位鹿****超市于2025年5月14日购进的胡萝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5月29日,本****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CSP****0004-6),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被抽检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涉案胡萝卜时,查验并索取了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相关材料,索取并保存了进货票据材料,进货情况经核查属实,涉案胡萝卜属于内在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无法通过外观检查发现涉案胡萝卜不合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我局对被抽检单位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被抽检单位进行教育,要求被抽检单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经营管理秩序。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采购人员经验不足,未进一步查验该批农产品是否经过市场快检合格。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培训,进一步完善食品合格证明查验,在进货时继续做好索票索证工作,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进货票据、质量合格承诺书等材料。

****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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