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7021/2025-0585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2025-08-2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253
通讯地址:****
邮 编:067500
| 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 日期 | 公告 日期 |
| 1 |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505-17 | 关于《******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5年8月25日 | 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31日 |
附件:
审批意见: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505-17
关于《******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
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公司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五十家子镇大杨杖子村,总投资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投资占比3.3%。该公司其前身为****公司,因用地合同问题,计划从现址**市**镇工业聚集区西河路3号(承****公司院内)搬迁至****五十家子镇大杨杖子村(**悦坤绿野****公司院内)。在产品方案上,现有工程年产生物质炉具5万台,生物质燃料8万吨,迁建后不再生产生物质炉具,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设备方面,迁建后现有工程设备全部淘汰,本项目新购置颗粒机、破碎机等设备进行生产;工艺上,迁建后对生物质燃料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不再进行筛分、烘干、冷却等环节。迁建项目租赁**悦坤绿野****公司现有厂房进行装修改造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7701平方米,新设1条生物质生产线,新上设备颗粒机3台;破碎机1台;木粉机2台;包装机1台;装载机2台;叉车1台;项目建成后年产1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破碎、粉碎、制粒工序采取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车间封闭,降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噪声: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固废:废布袋、打包绳、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为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提出分区防渗要求。办公区、厂区道路采取地面硬化;原料区、成品区、一般固废间、生产车间为一般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或参照GB16889执行;危废间为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的防渗要求。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9t/a。
四、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环境局****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