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漳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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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长泰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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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25-08-22 11:02

为促进**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环境局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5日,****环境局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飞行检查时,发现位于银泰西路附近池塘盖有遮阳布,存在异常。执法人员当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池塘散发着刺鼻气味,掀开遮阳布发现池塘内水质呈微黄色。经排查,****生产车间内散发的气味与废弃池塘内废水气味高度吻合。经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某某供述并指认,该公司在车间内设置一条地埋式暗管,用于偷排生产对苯二甲醛产生的废水。执法人员在林某某陪同下对该暗管进行了开挖取证,监测人员对相关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经鉴定,该公司排放的不明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900-404-06”的危险废物。经过调查,相关责任人员为林某某等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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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废水通过预埋的PPR管排入废弃池塘管道走向

二、案件分析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环境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相关责任人林某某等5******局**分局侦办。

三、处理情况

1.2024年10月8日,****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2025年7月14日,****环境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相关责任人林某某等5******局**分局侦办;3.2025年7月24日,****分局对该案立污染环境罪进行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发挥“前沿哨兵”作用,在发现违法线索后迅速响应,力争第一时间锁定可能的违法犯罪证据,保护现场。涉案企业妄图掩人耳目、私设暗管,实则是自作聪明,以身试法。对待偷排行为性质恶劣的企业,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严打高压态势,深挖彻查、坚决斩断犯罪利益链条,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绿水**你我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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